紧急救助员国家职业考试招生简章
紧急救助员国家职业考试招生简章
一、职业名称
紧急救助员(职业编码4-07-99-09)
二、职业设置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紧急救助员,中级)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紧急救助员,高级)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紧急救助师,技师)
三、申报条件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18周岁至49周岁,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四、培训期限
中级(紧急救助员):培训不得少于240标准学时(其中基础知识不少于80标准学时,技能训练不少于160标准学时);
高级(高级紧急救助员):培训不得少于200标准学时(其中基础知识不少于60标准学时,技能训练不少于140标准学时);
技师(紧急救助师):培训不得少于180标准学时(其中基础知识不少于40标准学时,技能训练不少于140标准学时)。
五、职业介绍
1. 职业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民众对社会应急保障等公共产品需求不断增加,根据我国自然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社会应对灾害的处置和保障能力不足,救援人才匮乏,人为灾害和生命损失严重的实际情况,为提高国家预防和处置各种灾害的管理水平,加强社会组织应对灾害的处置机制建设,提高民众应对灾害的自救、互救能力培养,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按照党中央提出的构建“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于2006年报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紧急救助员”国家职业。
2. 职业前景:
在社会保障体系较完善的国家,特别是欧盟各国,高危行业和公共场所经营组织中,紧急救助员是法定的必配职业。随着紧急救助员在各行各业发挥出来的应急救助、急性人身伤害院前处置、应急避险逃生中的自救、互救等重要作用发挥,该职业已倍受社会关注。紧急救助员(First aider)被世界劳工组织誉为“维护社会发展和人类抗击危害不可或缺的职业”。
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已于2009年9月颁布了《社区公共场所紧急救援管理要求》标准,该标准对公共场所紧急救助员的配备指数,应对突发事件的装备能力以及组织管理机构等保障体系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意味着我国的紧急救助员职业,不论是从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上,都将逐步与国际接轨。紧急救助员的社会职能必将体现出紧急救助员的社会价值。
六、注意事项
1. 紧急救助员是特有行业的特殊职业,对从业人员的从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自身素质等都有着较高的要求。因此,拟参加考前培训和技能训练的人员,须选择经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考核认定的具有“紧急救援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单位”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2. 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所属的“紧急救援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唯一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并授权开展紧急救援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合法机构。下设辽宁、吉林、云南、浙江和深圳五个分区的直属工作站,承担全国各地及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未经紧急救援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各地方、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均不能从事紧急救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3. 紧急救援行业归口主管行政部门为民政部。国家职业考前培训(辅导)费用参考《民政部行业特有工种考前培训辅导收费指导意见》或由培训机构按照当地物价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4. 经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考生,由培训机构统一向职业鉴定机构办理鉴定申请,经鉴定合格的考生,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给国家统一制作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七、本招生简章解释权归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
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1.
![]() |
紧急救助员国家职业标准.pdf |
2.
![]() |
紧急救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简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