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与“最小遗憾法则”(下)

干部选拔任用与“最小遗憾法则”(下)

桑玉成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之所以会产生遗憾或者后悔,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与作出其他的任何决策一样,由于一些不可控因素的作用,所以与原来的“预期”发生偏差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但是,选拔任用干部的遗憾或者后悔,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对“人”的因素的把握是比对任何其他对象的把握难度要大得多。
   选拔任用干部的核心是选“人”,而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是我们作出选择的最大难题。理论上或者逻辑上说,某机构有了岗位空缺,需要我们选拔一个适合这个岗位的人填补之。排除其他的一切非理性因素,从我们选人用人的出发点来看,那一定是希望找到一个最能适合这个岗位的最优秀的人来担任这个特定的职务。但是,从对于人的选择过程来看,这样的初衷应该是很难实现的。
    一方面,一个特定的岗位需要具备什么样的资格条件,其本身是一个难以把握的问题。这不仅仅取决于决策者对这个岗位有一个基以足够知识基础的认识和理解,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还要对这个岗位的“周边环境”,如这个岗位的上下左右之组织环境、与这个岗位共事人及其每一个人的一般情况,诸如此类。而要了解所有这些情况一般来说是不可能的。
    另一方面,对人的判断迄今为止是人类最为困难的一件事情。在主观上,我们毫无疑问是想要选拔一个最适合的人担任特定的领导岗位,但是由于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最后选定的人到底是不是就是这样的人,在科学的意义上我们是永远无法得到证明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是,人是处在不断变动之中的。今天我们认为是最适合某个岗位的人,上岗之后说不定很快就会走向歧路;同样,一个即使我们看似很不靠谱的人,一旦担任了一个特定的岗位,说不定他也能实现其原来某种特性的转变,成为非常出色的领导干部。概而言之,我们在考察一个人的时候,最多只能考察其过去特别是当下,尽管这个过去与当下能够大致地预测其未来,但是一个人的过去和当下应该不能完全说明其未来的全部。我们现在干部工作的很多实例,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么个道理。
    分析干部选拔任用中的遗憾和后悔之原因,当有助于我们通过理念的革新和工作的改进,来减少我们的遗憾和后悔。
    首先,有必要用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精神贯穿到对于选拔任用干部的决策程序之中。这一点我们已经开始重视,即在选拔任用干部的进程中,加强了一定范围的民意吸纳。但是这样的做法还有必要发扬光大,有必要充分听取多数相关人的意见,充分重视选拔任用干部中的民意基础。
    其次,有必要实现从以人为中心的选拔任用到以制度程序为中心的选拔任用的转变。我们现在的干部选拔仍然具有以人为中心的特点,即组织部门睁大了眼睛到处去“找人”,然后非常现实的问题是,尽管其“视野”如何的开阔,但其“视域”毕竟是有限的。因此,组织部门一定要实现这样的转变,要建立一种“以制度程序为中心”的选拔任用制度,这正如确定了跑步比赛规则之后,至于谁是冠军谁是亚军,一定是跑过了以后再定。
    最后,有必要建立遗憾和后悔的补救机制。有思想家曾经指出,说民主政治未必是至今发现的最好的政治形态,但是民主应为被证明是迄今为止最能够纠正偏差的政治。这里隐含的意思是,即使是通过投票选举,也有可能产生那种“遗憾”或者“后悔”的情况,但是,民主的政治即能够在发生遗憾和后悔的情况下,能够尽快地通过预设的程序给予补救。我们现在的情况就有些尴尬,一个领导干部被提拔任用了,后来有关部门以及领导后悔了,有遗憾了,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似乎还没有特别的补救办法。就像传统的婚姻一样,“生米烧成熟饭”了,除非出了大事,那是改变不了遗憾和后悔的心理困境的。

(作者系上海市社联党组副书记、上海政治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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