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发现6种情形领导承担直接责任

   中国经济责任审计明确覆盖省长和省委书记
    刘家义表示八项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审计,张军提出纪检审计合力查办大案要案
 
     本报讯 我国对省长、省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将迈出重要一步。在28日召开的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央纪委、中组部、审计署等部门负责人,就贯彻落实新公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进行了部署。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要领导干部。这意味着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将明确覆盖省长和省委书记。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表示,今后要着眼强化权力监督制约,重点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过程和效果,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务院“约法三章”和廉洁从政相关要求作为重要审计内容,严肃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重大失职渎职行为、重大决策失当和损失浪费、重大管理漏洞以及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事项。
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在会上提出,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列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同志的重要议事日程,主动做好相关工作。要健全完善与审计机关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机制,不断探索和改进对“一把手”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的方式和手段。
    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对审计对象进一步做出明文规定:作为审计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等。具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
《实施细则》中一项新要求是,“重点地区、关键岗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实施细则》除明文规定党委正职和行政正职的省委书记、省长都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更大突破是同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应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内至少审计一次。
  《实施细则》明确了审计发现6种情形领导须承担直接责任:
    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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