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会《决定》中“党的领导”之解读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报告中,关于党的领导的论述具有高度前瞻性,既有历史传承又有新的调整。这显示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中共中央面对严峻的国内外政治、经济、社会新形势,重新思考如何调整党的风貌与走向,建设一个能够实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执政党。
通过解读四中全会《决定》的内容,可分析了解党的领导在新形势下的延续与变化。
延续之处在于:四中全会《决定》继承了邓小平同志和现行宪法中关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精髓,重申了党在思想、政治、组织方面的领导原则。变化之处在于:四中全会《决定》在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设计中,蕴含着历史性、权威性、现实性、协商性和保障性五项因素。这五项因素一方面证明党的领导具有法律规范、政治制度、历史条件、社会现实等多重支持;另一方面揭示出党对国家和法治的领导,离不开宪法法律的框架。深入理解这五项因素,有助于科学地把握党的领导的定位与内涵,使其符合当代中国社会开放、民主、法治的脉搏,真正满足巩固政权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下面对其中几个因素简要论述。
党的领导与权威性因素
中国能否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关键,在于法治权威与作为政治权威的党之间能否形成有效、平稳又和谐的宪法关系。只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路径与逻辑走下去,法治权威与政治权威形成良性互动,法治中国的前景就相当乐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乃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所谓“宪政民主”的根本区别,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之所在。
党的领导与协商性因素
随着我国社会利益多元化、社会结构复杂化的特征日益明显,看法多样、利益分化、矛盾凸显已经是社会常态。党的领导也应当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步而行,以避免由于“市场万能”的认知误区对社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党的领导”在法律语境中可以对应的概念是“执政权”,因此,党从国家层面正式提出了依法执政命题,不断探索如何将党的领导有机落实到现实的法治建设中,维护党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地治理国家。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将“三个统一”、“四个善于”作为实现依法执政的原则和方式,强调依法执政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和基本保证,切实地把党的协调利益、凝聚共识的职责落到实处。
党的领导与保障性因素
从保障性的角度来看,党的领导需要准确把握当代中国社会文明法治、民主开放的脉搏,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在宪法法律的框架内贯彻党对国家与法治的领导,依法办事。宪法法律体系为党的领导提供了权威性基础与合法性支持。党的领导并不意味着某些党员干部或者组织能够超越宪法法律的范围去行使权力,更不能形成“重大改革于法无据”的现象,削弱党的依法执政,并影响党员在意识形态上的纯洁性、纪律性。
首先,党要提高领导水平与执政水平,保证领导与决策的正确性,提高公众对社会问题治理的信心。据调研,中央政令贯彻能力的退化、行政实施效率的低下、法律规则被任意破坏的“软政权化”现象;贫富两极分化现象;某些阶层利用优势政治、经济地位攫取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分利集团化”现象;社会盲流、失地农民、失业下岗人员等“游离态”阶层的壮大现象都是党和国家所面临的“发展综合问题”。鉴于这些危机现象有可能对党的执政合法性形成挑战,我们应当重新审视执政党在国家治理机制中的领导功能,用法治手段进一步加强党的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科学执政。例如妥善处理党政关系;改善党和国家机关的组织人事与决策机制;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司法改革和实现公正司法等。
其次,依法从严治党,维护党作为领导核心的先进性、纪律性与组织性。“周永康案”、“薄熙来案”、“谷俊山案”等表明,党员领导干部的贪污腐败与违法乱纪现象不断滋生蔓延,严重损害了执政党的公众形象,加剧社会矛盾,并逐渐侵蚀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党要加强拒腐防变能力建设,实现党建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增强人民群众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认同感、信任感。例如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用完备的制度实现党内生活的民主化、法治化。又如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以党员参与党内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带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以改革党内选举制度带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建立党务公开制度推动国家权力运作过程公开;以建立开放型党内协商对话机制带动社会对话协商;以党代表任期制拓展民主制度空间;形成党内监督与社会监督的良性互动机制。